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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2年1月8日  浏览699次

 任洋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是发现原本《合同法》是我国处理债权问题的基本法律,但是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具体的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担保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成为摆在律师面前的一个问题。结合《合同法》第八章的规定,任洋律师总结了一些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项规定的含义是:

  1、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都有适用, 包括本法没有列名规定的无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

  2、对于分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例如,海商法对于海上运输合同有详尽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要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就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海商法中的规定与本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一章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海商法;海商法中如果对某些问题没有规定,而合同法中有比较详细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此中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与“列名合同”相对应,“无名合同”也有称为“典型合同”,就是指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合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现有的合同种类多种多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现在尚未出现的合同将来也可能会出现,因此有些目前已经出现的一些合同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合同,不可能在本法中都做出规定,例如,旅游合同、农村承包租赁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等,本法就没有列专章进行规定。对于这类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合同怎么办?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原则,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项规定确立了这样几个原则:

  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有些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专门列名在分则中规定,有的是由于条件不成熟,其中的一些问题还看不太准;有的是因为涉及的方面多,需要由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许多常委委员都提出过要在合同法中作专章规定。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的问题很多,不仅有合同方面的问题,还有物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问题。所以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将土地承包合同列名规定。那么,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遇到了问题怎么办?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就是说,所有无名合同,在签订、履行或遇到合同纠纷时都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

  2、可以类推适用。有些无名合同,如旅游合同、储蓄合同、 电信合同、教育合同、合伙合同等,虽然没有在本法分则中列名规定,除了可以适用本法的总则以外,也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项规定有些像刑法原来规定的“类推适用”,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找与其合同最相类似的分则中规定的合同,或者是虽然在分则中没有规定,但在其他的法律里有规定的合同参照适用。

  三、关于涉外合同的有关问题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主要指合同的主体或者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对合同如果产生争议适用哪国法律作出规定,也有事先不作规定的。对此,法律规定了几种法律选择适用的原则:

  1、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选择好处理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某一国家的法律,如,中国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一宗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当事人遇有这种法律规定的,就不能自行选择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只能适用法律明确指向国的法律;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合同缔结地国法、合同履行地国法、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国法、当事人本国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原则选择适用哪一个是与合同最相密切的法律。一般说来,不动产的买卖、租赁、使用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国际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适用承运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等;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原则上对于涉外合同是允许选择适用法律的,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这项规定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样的。这是因为,第一,这几种合同都是根据中国法律并在中国成立的;第二,这些合同中的企业都设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进行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法律明确规定,这几类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