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公司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具体表现,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具体的权利和承担具体的义务反映出来的。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章程所规定设立该公司的具体目的及其经营范围,也就是说,每个公司权利能力的内容,可因其所设立的目的及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显然,这与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是不相同的。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共同具有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民商事权利能力:其一,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其二,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其三,公司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等。
第二,行政经济权利能力,是指在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有纳税的义务等。
第三,诉讼权利能力包括:公司能充当民商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当事人,也可为刑事诉讼被告当事人。
公司同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内容则有所区别,公司的权利能力要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
①性质上的限制。这是指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而具有的权利义务,公司基本上不能享有,也无需负担。这包括:
第一,自然人享有的行政权利能力:其一,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能力。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二,享有自由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其三,自然人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二,自然人享有的劳动、社会保障权利能力:其一,自然人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二,自然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三,自然人有休息的权利。其四,自然人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二,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其三,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上述专属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公司是不能享有的。除上述性质上的限制以外,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相同。如公司与自然人一样,都享有财产权或负担财产上的义务。又如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公司享有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公司也同样享有等。
②法律上的限制。所谓法律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指有关公司的法律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关于经营范围的限制。所谓经营范围之限制,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依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是说,公司不得在其章程所定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转投资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这表明,除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即投资公司,和以控股为目的的公司即控股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受数额限制外,对其他公司均限定其投资数额,以防止公司因向其他公司投资,影响本公司存续所需的必要资金。但由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转增为投资公司资本的数额,因不影响投资公司的资金,所以不受限制。
第三,公司举债之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第四,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他人。这一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五,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