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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

2012年1月21日  浏览755次

    发起人是创办、筹备股份的人。要设立股份公司,除了要有注册资金、等必要事项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并且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办理公司筹备事务,要履行多项职能,包括制订公司章程。

  同时,发起人也可能要对自己的有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能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一、在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可能会承担下列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