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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2年5月16日  浏览1049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被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直接法律前提是双务合同对价的交换性、原因的相互依赖性和与此相关的本质上的牵连性。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成立、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必然发生同样的效果。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则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必然受到影响。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下,当事人取得先履行抗辩权:(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说的“义务”应指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从给付义务,一般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