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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如何恢复股权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689次

    北京某公司是2000年11月由北京某厂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作为公司职工出资认购了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2005年,王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公司要求王某交回股权证,以便统一管理。2007年初,王某经工商查询,获知其股权已被该公司擅自转让他人。公司在工商办理的这个转让是根据2005年9月30日王某与某签署的股权转让书,根据转让书记载,王某将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于赵某。王某否认有过这份股权转让书。遂于2007年12月14日,王某与该公司就股权问题进行协商,该公司同意恢复王某的股权,随后签订了《恢复股权协议》,但公司迟迟没有到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重新获得公司的股权吗?
王某要想重新获得公司的股权涉及到股权转让与股权变更的两个问题。所谓股权是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股东权利。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的买卖行为,这个行为的主体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如果转让人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则转让人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的股权。股权权属变更,是公司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即公司同意股东变更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外部股东变更登记(即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公司办理了将王某变更为赵某的工商变更登记,依据了王某与赵某在2005年9月3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书,现王某要求恢复公司的股权,应该针对股权的受让人,否认这份转让书的真实性,而不应该针对公司。只有王某与赵某的股权转让书被依法宣告丧失法律效力后,公司才能办理股权权属的变更。案件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王某签署了《恢复股权协议》,实际上恢复股权等同股权转让,该公司无权代表转让人同意股权转让。所以即使公司没有依据《恢复股权协议》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也不能依据《恢复股权协议》要求该公司恢复其股权。王某要想恢复在公司的股权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