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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了哪些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实体条件?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541次

《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实体要件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份股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力。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5)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不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是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证券法》对于股票份的公开发行也做了一般性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