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证券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及所需报送的文件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266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