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界,使得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近日,因修改收费规则遭遇抵触,中国最大的B2C(商对客)电子商务平台淘宝商城受到数万名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之后,“反淘宝联盟”与“淘宝商城”不断上演激烈的交锋与博弈,并大有继续升级之势。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人近日就此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要求有关方面从稳定物价和支持小微企业的高度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
“反淘宝联盟”及其支持者坚定地认为:“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受制于淘宝商城的规则框架,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权益;中小卖家享有表达不满的自由,其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理解和法律的支持。诚然,尊重和保护民众的自由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也是法律所不懈追求的价值之一。
依此类推,“反淘宝联盟”确实享有表达不满的自由,法律对此也应予以保障。然而,自由是否等同于肆意妄为?或者说自由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答案显而易见。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都应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在淘宝事件中,“反淘宝联盟”利用商城的规则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操作行为,旨在迫使淘宝商城妥协退让。
在规则之内进行抗争,似乎可以为其行为寻求某种正当性基础,但规则本身并非法律,规则之内的行为也未必是适法行为。因此,“反淘宝联盟”表达不满尽管是其固有的权利与自由,但如果其行使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却给其他商户造成利益损失,显然就逾越了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鉴于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被小商户滥用的权利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其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同。
换言之,小商户们仍应该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否则无权申请退款。因此,“淘宝事件”的主要责任在“反淘宝联盟”一方,但“反淘宝联盟”的错误不在于其发泄了不满,而在于抗争方式的不当。
不过,如果据此认定此次“淘宝事件”的全部过错均在于中小卖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未免过于片面与草率。之所以很多网民为中小卖家鸣冤叫屈,是因为大家认为此次“暴动”纯属中小卖家的无奈之举,主要是源于淘宝商城的不负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一些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的存在也使得秉承自愿原则的市场交易日渐丧失平等的基础,因此社会开始呼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遗憾的是,在此次“淘宝事件”中,淘宝商城却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擅自变更规则和提高准入门槛,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卖家的生存环境。众所周知,“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决策常常会直接关涉众多消费者、商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作出决策,尤其是涉及定价问题时应该慎之又慎。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持,企业定价时利益相关者并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以致无法形成良性的定价互动机制。对此,立法者还须尽快作出回应。当然,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时也必须考量利益相关者参与定价的方式与范围,特别是要注重平衡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既可以充分保证企业能够正常赢利,又能够全面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次“淘宝事件”还折射出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伴随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界,使得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淘宝事件”的出现,不仅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制、管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也表明在法制滞后的背景下亟须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明晰责任归属,解决利益争端。现代经济法律不仅要为人们提供一套市场交易规则以引导人们顺利交易,更应当确立并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为所有主体公平创造财富与获得财富提供条件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