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注册资金150万的小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证件,编造虚假材料,一年多的时间内,骗取工商银行[4.16 -0.72%股吧研报]27笔消费贷款,共计4678万余元,形成伪造文件、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的牟利链条。
近日,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无期徒刑。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子军被认定违规发放贷款罪,此前被判获刑7年,成为北京首位以此罪名被追究刑责的银行负责人。
工商资料显示,1999年7月27日,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徐国华[0.12 0.87%],注册资金150万,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
多人身份证被冒用身背数百万贷款
田先生是众实公司办公室的一名司机,2002年4月,徐国华让他提供一份自家的居住证明。
“老板交代了,我就奉命行事。”田先生说,他将夫妻俩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等全都交给公司。
随后,田先生被要求在一份贷款申请上签字,《客户职业及收入证明》上,身为司机的他被改成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的经理,年收入为29万元,但实际上田先生在众实公司的月收入仅为1500元。
田先生称,他按照老板的要求签字,表格都是空白文件,事后才得知老板以他的名义购买一辆重型专向作业车,想从银行贷款210万元。
虽办了贷款,田先生从未还过按揭,也不知道贷到的钱哪去了,“老板也没为此奖励我一分钱。”他说。
许先生是众实公司的门卫,据其证言,2003年底,众实宏业公司以帮其办银行卡为名,让他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
直到2006年,许先生被工商银行昌平支行起诉归还贷款97万元,他才知道被公司以购车名义申请车辆贷款。他称,自己从未签署过任何贷款材料。
跟许先生经历相似的,还有海淀公安分局的席姓民警。
席某证言显示,2004年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突然催还贷款,要求归还车辆贷款228万元。
他这才想起2003年11月曾因买房缺钱而找过徐国华,并向徐国华提供了身份证及户口簿。但他称从未在车辆贷款手续中签名,事后得知贷款资料中自己还被编造身份———北京驰华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月收入10.5万元等。
调查资料显示,除上述人员外,徐国华的弟弟、其合作伙伴的内弟、内弟的朋友、朋友的朋友等也都被众实公司借用身份,向银行办理贷款。
小公司造假成为大银行信贷经销商
一个不起眼的公司,为何能屡次造假,并轻松从银行贷款?
这源于众实公司的一个特殊身份,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特约经销商。
2001年,时值银行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热潮,众实公司托人找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的业务外勤赵某。
赵某回忆,当年年底,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车保险业务,与工行有过接触,不少公司找到他们和工行希望进一步合作。
2002年2月,众实公司与工行翠微路支行签订协议,约定众实公司成为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特约经销商,负责为购车人申请贷款提供部分连带责任保证,派人实地核实、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银行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到众实公司账户。
据检方调查,为骗取银行信任,众实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编造2000年净利润176余万元,2001年净利润191余万元。
2003年,北京工行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扩大至昌平支行等单位,时任昌平支行原副行长的李子军负责分管昌平支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当年4月,众实公司与昌平支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众实公司负责借款人的前期资信调查和首付款的确认。
有了这份协议,众实公司就能很容易从银行拿到贷款。
骗来贷款转借其他公司收年利率45%
据法院审理查明,众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华为获取高额利息,曾在2003年8月指使并伙同众实公司总经理史训利,将从银行骗得的贷款以高额利息,转借给了北京世纪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世纪公司),由此获得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对此,世纪公司的董事长和股东称,当时该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紧张,经人介绍找到自称有融资业务的史训利。史训利提出需要有抵押物,世纪公司董事长将自己名下的4套房产和股东名下的3套房产,抵押给众实公司,得到借款587万元。
双方约定3个月后归还600万,其中的差价就是利息。
法院调查得知,众实公司总经理史训利等人,伪造申请贷款材料,将拿到的房产证后等押给银行,以世纪公司人员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随后,众实公司将贷款再借给世纪公司,收取高额利息。
众实公司法律部负责人证言称,由于多笔已放出去的贷款出现缺口,徐国华带着他们去找昌平支行协商。银行让众实公司再做几笔贷款,贷到钱后并不取走用于购车,只是在账面上走一圈,把钱划拨到众实公司交给银行的保证金账户,银行马上划走用于弥补之前的缺口。
2008年,这一伪造文件、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的牟利链条,在审计风暴中浮出水面。
当年4月,审计署对工行北京分行审计时发现,2002年2月至2004年4月间,众实公司徐国华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件,编造虚假材料从工行翠微路支行、工行昌平支行骗取个人消费贷款等,并把骗来的部分贷款借给其他公司,收取年利率45%。
4月16日,审计署向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成立“4·17专案”调查组。
徐国华、史训利等众实公司的多名人员先后被警方控制,涉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股东、文员部副经理、业务经理、出纳等。
法院审理认为,徐国华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分别判处徐国华、史训利无期徒刑,其他4人依次为有期徒刑14年、8年、7年和6年。
副行长称“未捞好处”不能归咎自己
去年10月,昌平支行副行长李子军被认定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是北京法院首度以此罪名对银行负责人追责。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下发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工商银行总行及北京分行曾多次下文,对与银行合作的汽车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做出规定,明确银行对购车人资信情况的审查义务,以防范贷款风险。
而昌平支行却将审查义务转嫁给汽车经销商。据李子军称,这是银行集体研究的,也请示过分行领导。
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和昌平支行原行长等人出具证言,虽然曾开会谈到过,但是会上说的是“具体贷款发放程序仍应按照银行关于贷款审查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知道李子军与众实公司实际运作贷款等细节。
据昌平支行零售业务管理科多位职员证实,对于众实公司报上来的贷款材料,该支行从未要求入户调查,仅仅对贷款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事实上,除了工行外,北京农商行也曾卷入骗贷案,涉及农商行商务中心区原支行长田军等8名高管(此案尚未宣判)。比起田军被控收受宝马车等指控,李子军及其辩护人都提出,银行被骗钱并不能归咎于一个人,其个人未从中捞得任何好处。
但法院认为,尽管如此,由于李子军作为直接领导,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向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