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13636418136
李箐友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10984228
  • 地址:徐汇区龙华中路600号绿地中心B座21层
  • 邮编:200120
  • 电话:021-33632298
  • 传真:021-33632359(注李箐友律师收)
  • 手机:13636418136
  • 邮箱:504881591@qq.com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定罪量刑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2015年2月6日  浏览698次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投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多次敲诈,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一千五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