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13636418136
李箐友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10984228
  • 地址:徐汇区龙华中路600号绿地中心B座21层
  • 邮编:200120
  • 电话:021-33632298
  • 传真:021-33632359(注李箐友律师收)
  • 手机:13636418136
  • 邮箱:504881591@qq.com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2015年2月6日  浏览510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被害人,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