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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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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基本概念四

2015年2月6日  浏览417次

31、房价款:这里的房价款指的就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于此相关的还包括到手价、合同价、真实价(做低房价时)。

 

32、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为70年。买受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应当按照产证上的记载约定在合同当中。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不受期限限制。

 

33、一并转移:也即是房地产法律中“地随房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处分,一方转让时,另一方同时转让。

 

34、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这里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部分的土地都是国家出让给开发商,划拨的土地很少。

 

3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相关,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特指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属于原来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因此再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36、交接:是指实物交付。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售人的基本义务有两项,一个是实物交付,也就是将房屋转移占有;一个是权利交付,也就是转移房屋所有权。

 

37、验收:是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所称的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检验的内容是1房屋、2装饰、3设备。如果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发现房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则应当通知卖售人,并拒绝接收。

 

38、交付通知:按照合同约定,卖售人有腾出房屋的义务,腾出房屋后应当通知买受人进行检验。在卖售人通知的期限内买受人有义务进行验收。

 

39、转移占有:转移占有是卖售人的义务,买受人的占有意味着卖售人实物交付的义务完成。转移占有并不改变房地产权属,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卖售人名下,卖售人享有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屋的风险此时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因为合同而占有即可以使用和收益房屋。

 

40、验收交接期间:卖售人通知买受人验收房屋一般会约定一个具体的期间,比如一天或者一周。验收交接期间约定较长对买受人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