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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之:共同遗嘱的效力

2015年2月6日  浏览576次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结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李芳嫁到外地。后李某与王某亲笔书写了一份《我们的决定》,声明在双方都去世后,将夫妻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李刚所有。后李某先去世,李芳回来奔丧,李刚向姐姐表达了父母的意愿,李芳不同意,主张依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李某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律师法律分析】

共同遗嘱在我国《继承法》上并没有体现,法律对它并未做出明确规范,但在实践中,共同遗嘱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

一、该份遗嘱何时生效?是李某去世的时候还是李某与王某都去世后才生效?

共同遗嘱与被继承人单独立遗嘱最大的不同是为了保护后去世的被继承人,若一个被继承人去世了,就分割遗产的话,后去世的被继承人就可能会造成生活困难,就拿本案中的房产来说,如果李某去世后,就分割房产的一部分,则王某就可能会面临无房可住的局面。因此,我们认为,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共同遗嘱的所有被继承人全部去世以后。

二、李某死亡后,王某作为另一个被继承人是否有权变更或撤销该份共同遗嘱?对于这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院做出的《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之规定: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于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王某若想变更共同遗嘱,则她只能对自己的1/2产权做出变更处分,李某已经去世,王某不得违背李某的医院对李某的部分产权就行处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院做出的《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之规定: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于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

2、《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