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贷款买房,又有很多顾虑。咨询房产律师,如何才能保障子女购房结婚后,不会因为离婚而分割了房屋产权。父母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两方名下,都应当按照两个原则处理此类婚姻共有房产的分割。首先是父母出资但不登记在产权证上,则应当认定该出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其次不动产产权以物权登记设立为准,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就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为避免产权分割纠纷,父母可以采取仅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这种物权登记方式;也可以和子女及恋爱对象签订婚前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7日,王先生和赵小姐准备购房结婚。为了帮助两人组建小家庭,王先生的父母筹集了首付款60万,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买方登记为王先生一人,剩余100万办理了银行贷款,王先生作为主贷人和中国银行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期限是20年。
随后,王先生和赵小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每月共同归还贷款4000余元。两人婚姻维持了2年多。2009年10月18日,双方感情破裂,赵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屋,分割方案是要求房屋归赵小姐所有,由赵小姐补偿王先生一定的款项。
【案件思考】
父母出资购房,父母自己是否享有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赵小姐是否享有权利?双方共同还贷,是否构成对房屋的共同共有?
【法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王先生的父母在王先生结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的产权归王先生所有。
在结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共同归还银行贷款,归还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法庭判决该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向赵小姐支付补偿款若干元,剩余的贷款由王先生自行偿还。
【法理延伸】
律师认为,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则仍然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也不参与共有财产的分割。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如果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
子女结婚之前,父母出资,但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恋爱男女两人的名字,则应当认定为是对恋爱男女两人的赠与,如果双方因原因没能登记结婚,则可以对该房地产进行分割,非出资的一方,可以获得不超过30%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