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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012年5月14日  浏览1024次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违约责任的补充,两者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设立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赔偿责任,无其他责任方式。而违约责任不仅包括赔偿责任,还包括违约金责任、继续履行责任、违约定金责任等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不具有约定性,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的情形时,另一方才能主张过失缔约责任。而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方式。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其目的是使非缔约过错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使当事人处于合同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使受害人达到合同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

4、是否可以免责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

5、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则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