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因此,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6)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损害赔偿;(4)支付违约金。其中,继续履行只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但是,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