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6日,案外人岑某向原告徐某某购买音响及点歌器材,共计货款200000元。该款岑某支付了150000元,经岑某与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约定,余款5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50000元,并约定该款于同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同年3月15日前付清。期限届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争议焦点】
原告、被告及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
判令张某支付徐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债务人岑某将其债务转让给被告徐某取得了原告徐某某的同意,因此,原、被告及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关系依法成立,所以被告张某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