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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2012年6月28日  浏览841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对于定金的适用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双重功能。而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关系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约定违约金与定金时,只有理解与把握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说定金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如果合同当事人只约定了定金或者违约金,则在适用时并无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但是,《合同法》的定金制度并未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在实践中如果损失高于或过分低于“定金罚则”时,能否类推适用违约金增减规则还有待相关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