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违约责任

合同法与债法比较

2015年3月6日  浏览472次

在民法体系中,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均属民法的同一分支——债法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形式相同,都表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以成立债权。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均受债法有关债的主体、债的客体、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救济、债的转移、债的消灭等一般规则的支配。合同法与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更为抽象,债权制度对合同制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合同法领域内,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规定有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也可以订立法律未规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或者具体处理有名合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关于债权制度的规定。当然,合同法在债法中有着相对的独立性,我们在处理案件时既要看到其与债法其他制度共性的一面,又要注意其特殊的一面。在调整对象上、立法目的上和规范方法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均存在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