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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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据不认可可以鉴定真伪
2015年3月6日 浏览756次
日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买卖一案中,通过技术鉴定方法确定“柒万”系在“一万”的基础上添加而成,对被告徐某辩称已付清货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货款81901元的诉讼请求。
黄某与徐某之间有销售低弹涤纶丝业务。徐某至2010年4月18日止共欠原告黄某货款130461元。之后被告徐某向原告黄某支付了4万元,同时双方同意扣除未提取涤纶丝价值8560元。在2010年11月5日,徐某又向黄某付过一次现金,但黄某自己的记录仅收到了1万元,而徐某向法庭出示的由黄某签名的收条则为7万元。
黄某查看收条原件后指出,收条中的金额肯定被添加伪造,申请法院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明大写 “柒”字中的 “氵”、 “七”及撇捺笔画墨迹色泽较竖画深且色泽深的笔画运笔较慢,流畅性差,小写阿拉伯数字中 “7”分别由两笔书写形成,且横画拼接印压在竖画上,色泽存在差异,笔顺异常,属添加形成的结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收条等凭证是一种重要的,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应由出具方自行书写,如借条应由借款人书写,收条应由收款人书写,而利害关系人代为书写就为个别人员涂改、添加内容留下了隐患。此外,涉及的金额最好使用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