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律师在代理涉外婚姻案件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的困扰无法解决,或时间太久而造成长期的诉累,主要情形如下:
1、 属人国与所在国立案受限,管辖问题不能解决
特别对于双方均为外籍,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但双方或一方在
国内想起诉离婚,此时则由于管辖权的原因,国内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国法院也不予受理,造成某些当事人无法离婚。
2、 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签收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长期
的诉累。
因为长期跨洋分居,很多当事人与配偶间的联系中断,不知配
偶下落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国外一方当事人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6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让很多欲离婚的当事人望而却步。还有一些国外当事人虽然收到了法院的应诉知和传票,但不理睬国内法院,法院不见回执还要履行相关的公告程序,接下来的程序也需要漫长的时间。
3、 财产调查受限,执行希望渺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落实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如存款、股票的查询,往往又在国外,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自然不能延介到国外,律师国外取证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国内的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就算好不容易判决支付钱款,而国外一方又拒不履行,国家间司法协助程序繁杂,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