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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争议时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考虑

2015年3月3日  浏览396次

父母在争取对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时,

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罗某诉王某离婚互争孩子抚养权案

 

【基本案情】

罗某与王某19976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第二年5月生下一个儿子,取名罗少。随着儿子的出生,罗某一家三口的生活变得幸福不少,夫妻感情也变得更好。但随着小罗少的渐渐长大,家里经济压力慢慢变大,夫妻两人开始产生矛盾。开始两人还只是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来两人只要有一点家庭摩擦就争吵,甚至发生摔东西的情况。

罗少七岁的时候,夫妻俩又开始为王某整天不工作待在家里,只照顾小孩而争吵。2008年经常争吵的他们都想赶紧结束这种生活,但是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2008618日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判决罗少归自己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抚养小孩的情况没有明显的差别,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法官征求罗少自己的意见时其明确表明愿意跟原告生活,而且不存在任何威逼利诱的情形,所以小孩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400元的生活费给原告。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父母在争取对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时,是否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确认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复杂性在于,子女对父母的需求,除日常生活的照顾外,还有心理上的依赖,而谁能最大程度地满足这一需求,是法院应当全面考虑的。这不仅是需要对过去、现在的生活状况进行分析,而且还要考虑子女的继续性利益,并综合各种因素对子女未来的生活做出判断和预测,使抚养与子女的未来教育和发展相衔接。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可能存在普遍使用于任何家庭的固定标准,法律也无法列出全部能够共同适用的考量因素。无论多么细致的司法解释,都不能限制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律终归是需要一个便于法官审酌,相对清晰明确并能够共同遵循的操作规范。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的解释,主要集中在一下几点:(1)子女的意愿(10周岁以上)及情感。(2)子女生活的主要照顾者。(3)子女的身体、心理、教育、和人格发展上的需求。(4)子女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地的适应。(5)父母的心理和身体状况及对子女的影响。(6)父母的抚养意见及满足子女需求的能力。

本案中,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审理该案的时候经过对双方情况的调查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被告都有稳定的工作,并且没有明显不利于小孩成长的情况。在其他条件原被告没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罗少已经满10周岁,所以他的意见成为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而罗少表明愿意跟原告生活,据此,最后法院认定由原告抚养小孩,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