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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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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子女抚养问题应掌握的原则(一)

2015年3月3日  浏览526次

导读: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个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两周岁以下是哺乳期的范围,母亲抚养子女,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个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两周岁以下是哺乳期的范围,母亲抚养子女,成本最低,效果最好,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但有证据证明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如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子女,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都会准许。相反,没有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是一定会判归女方抚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以不改变子女成长条件为原则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以不改变子女成长条件为原则,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优先考虑:
     (1) 绝育属优先考虑的情况: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这些都属于可以优先考虑的内容。
     (2) 子女随老人生活时间长,也是优先考虑的条件:如果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把自已住别墅与对方的公寓相比,认为自已的条件好,以此作为争子女的条件,其实这个条件并不是法定条件,也不是说住公寓就比别墅条件差。法律衡量的条件还是要看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综合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尊重子女自已的意见
     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人民法院主要征求子女的意见。一般做法是,人民法院的法官会单独与未成年子女谈话,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子女的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也并非绝对,有时孩子出于对一方的惧怕,而违心地作了选择。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时,人民法院也不会一味地从其选择。
      4、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法律不禁止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均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律规定是准许的。轮流抚养的方式有父母家每月一轮换的,也有半年轮换一次的,还有的上学在一处,放假在一处,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轮流抚养子女有利有弊,因为各方生活习惯不同,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也会带来不利因素。
      5、双方都不要孩子如何办理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有时也会遇到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这时人民法院会依据父母的抚养能力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6、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可以不抚养继子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实践中有时还有一种情况,继母不同意抚养孩子,但孩子在继母和生母中选择,还是选择继母的,人民法院会协助做工作,但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
      7、抚养关系允许变更
       离婚后,子女虽然已判决由父母一方抚养了,但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虽无以上情况但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都会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