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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一)

2015年3月3日  浏览782次

导读:探望权,又称之为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从法理上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

        探望权,又称之为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从法理上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是对父母离婚后,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情况的愿望的满足,它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在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探望权如何行使,进行约定,并且应当遵守协议,不得违反。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
        行使探望权是无条件的。当法院判决或夫妻协议,由父母一方对子女直接抚养行使监护权时,法律同时也就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另一方对该子女的探望权。父母行使探望子女权时,不必以该父或母支付子女抚育费为前提,即使因某种原因暂时未能支付抚养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以对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或不能按时按量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子女的探望。不仅如此,行使探望权也不以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再婚为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再婚,或不直接抚养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再婚,都不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无条件的,但这并不表示该方父母可以任意妄为,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探望权具有一定期限。探望权适用的期限仅限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是未成年人之间。如果子女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