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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2015年3月3日  浏览535次

导读:1.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

        1.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
       (1) 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探望权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
以协议或判决的方式予以剥夺。因此人身权不存在终止,只能被限制。而中止则是限制的一种方式。所谓中止,在这里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权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间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在法定理由消灭后,就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因此探望权中止不等于探望权终止,更不是剥夺探望权。
      (2)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
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被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但是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被任意剥夺。《婚姻法》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是指父或母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利用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但父母因犯罪被收监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必然原因,被监禁的父母与自已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入狱而消除,除非父母是因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
      2.探望权的恢复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要恢复探望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中止探望权利的事由,即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中止探望权利的事由没有消失,就不能恢复探望的权利。被中止探望权利的人,即使中止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复探望权利的决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恢复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