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成员房产的分割

2015年3月3日  浏览735次

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所住房产的产权证上有家庭其他成员的名字,如配偶一方父母的名字等等。在离婚时,因为此房产夫妻双方也有份额,当事人一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所住房产的产权证上有家庭其他成员的名字,如配偶一方父母的名字等等。在离婚时,因为此房产夫妻双方也有份额,当事人一般会要求对此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进行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审理时是不会直接处理涉及案外人的房产的。而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2)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另案的判决结果,分析夫妻权益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问题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城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