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诉讼离婚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范围及其例外

2015年3月3日  浏览395次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已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             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1年期间的限制。

3、             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应适用此6个月的限定。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

制。(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   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

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