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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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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2015年3月3日  浏览534次

    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系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与他人重婚,将严重影响夫妻的感情,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与他人重婚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另一方作为配偶的人身权利,违背了夫妻忠实的法定义务,无过错方为此将承受到巨大精神损害,甚至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故追究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使无过错方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也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由于家庭成员的概念较宽泛,在离婚案件中,一般特指配偶一方。家庭暴力侵犯的是配偶的生命健康权,给配偶在肉体和精神上带来一定的伤害。夫妻结婚后,各自的人格仍然相互独立,各项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侵害。为遏制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发生,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要承担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配偶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或者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则属于有过错方,无过错方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