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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认定“过错”的证据及作用

2015年3月3日  浏览510次

导读:一、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及作用 1、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收。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及时报警验伤,若报警验伤相关证据能直接证实加害人系配
一、 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及作用
     1、 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收。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
而另一方及时报警验伤,若报警验伤相关证据能直接证实加害人系配偶另一方,并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可直接证明加害一方存在过错。
     2、 因吸毒、赌博、违法行为而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等。
若配偶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都可以证实配偶一方存在过错。
     3、 直接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实践中,直接证明一方存
在婚外情的证据相对难以取得,不仅是因为“捉奸在床”较为困难,而且还因为收集证据尚需采用合法手段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若过错方自认,或过错方自已录制的与第三者性爱的录像、照片、与非婚生子亲子关系的鉴定书等,均可予以证实。
       有了直接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可以使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适当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比如在财产方面可以酌情对无过错方进行多分。但是照顾无过错方只是一个原则,法院在掌握时,一般只会按量的区别进行处理,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并不会因为一方存在过错而无法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仅分得很少一部分共同财产。
二、 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及作用
        用于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表现形式更为多样,比如类似
传来证据等。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对方有过错,但是从证据本身的相互链接以及通过通常的逻辑判断来看,可以得出另一方存在过错的结论,或者这种过错结论的概率性较大。司法实践中,单一的间接证据很难被法院采纳作为推定对方有过错的唯一依据,往往是从多份证据的关联性、联系上统一做出相关的逻辑推理。比如,在认定对方可能有婚外情的事实上,一方向法院递交了通话时段不正常的电信通讯记录单、照片、证人证言等,也许单从每份证据上,不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但这些证据的结合,使一个正常的人从普通的判断标准上来看,对方可能存在婚外情,或者说对方的一些做法有损于夫妻感情,从而得出对方存在“过错”的结论。律师对间接认定“过错”证据的收集,不一定要达到对方一定存在“过错”的最终结论,只要能证明对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或处理与异性关系上的做法,是导致夫妻产生感情隔阂的原因,或者是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责任方,也对案件处理有利。这不仅从法院判决的法律角度考虑,而且也是基于与对方进行谈判及心理对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