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令当事人头疼的一个问题。离婚了,一方的户口仍在另一方的产权房里,而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的约定,一方应当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将户口迁出,但如果义务方拒不迁出,就会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对此如何处理? 根据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由于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对于此类问题,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义务方如果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以此来防止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的心理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当然惩罚措施在协议中最好不要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鉴于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为补偿金,这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较大。一旦有了这样的约定,义务方拒不迁出时,就得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但在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中,没有补偿金的约定,执行起来就相对较难了,当然有条件迁出的,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