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王某父亲去世,王某继承父亲的遗产100万元,2005年王某用该10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成立了一家服装厂。由于王某经营有方,至2008年时服装厂营利即高达1000万元,但由于王某忙于生意与李某的交流日渐减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李某的离婚要求,但不同意分割服装厂的所有权给李某。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某某服装厂,虽由王某一人经营管理,但该企业的所有资产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独资企业的特殊性质,其所有权不可以分割。故判决服装厂不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仍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给付李某相当于该服装厂总资产的二分之一的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则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拥有独资企业的投资和独资企业所得的一切财产。投资人不论是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独资企业的出资和盈利都归投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我国以家庭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自然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作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 因为是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该企业财产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但由于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实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因此即使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离婚时,只应对经营企业所得的收益进行分割,而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2、 婚后设立的、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 企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投资人 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即使在婚后才设立独资企业,因使用的是个人财产,故企业财产应当属于投资人所有,它不会因婚姻关系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变,不存在离婚时分割企业财产的问题。分割的只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婚姻关系期间因经营企业所得收益。离婚时,解决的只是独资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而不涉及独资企业的归属问题。与前述的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作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处理原则一样。 3、 婚后设立的、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企业 对投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不仅经营所 得为夫妻共同所有,企业财产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该规定,夫妻作为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时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最高院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如将企业解散并清算,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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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5年3月3日 浏览787次
导读: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王某父亲去世,王某继承父亲的遗产100万元,2005年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