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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2015年3月3日  浏览798次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在合伙企业中拥有一定的财产份额,而且该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合伙企业法,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非合伙人可以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故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份额全部或部分分割给了另一方,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话,同取得合伙企业财产的一方则成为合伙企业的新的合伙人。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之间这种相互转让行为的,可以根

据合伙合同或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受让权。原合伙人不同意新合伙人入伙的,非合伙人一般无法加入合伙企业。但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占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具有特殊性。非合伙人配偶一方无需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就能基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直接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在非合伙人已实际占有一定保伙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其占有该份额,持反对意见的合伙人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属于非合伙人的份额买下,从而制止非合伙人的入伙。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

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之间相互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时,可以依照合伙合同或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同意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

4、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