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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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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扶助常见问题的处理(二)

2015年3月3日  浏览735次

导读:6、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按下列情形处理: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

6、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继子女是否必须对继父母或其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按下列情形处理:
     (1)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仍由
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责任,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纯粹地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此情形下,继子女不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
或继母共同生活后,不仅生父母抚养教育该子女,而且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此情形下,继子女对其生父母和继父母都负有赡养的义务。
     (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这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和共同生活的生(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对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不负有赡养义务。
7、赡养父母能否以协议形式免除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形式的免聊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
8、儿子去世后,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
        儿媳与公婆的关体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儿子与媳妇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因此强令儿媳在儿子死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的,因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公婆一方死亡,儿子继承了财产后相继去世,因所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儿媳得到财产后是否有赡养在世公婆的义务,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承担此项义务。同样女婿对岳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