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受伤损失如何确定——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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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开始实施后,许多侵权事故中受伤害人,都可以依据此法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发生事故后,损失如何确定呢?
通常,受害人起诉到法院 ,由人民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休息、护理、营养三期鉴定,鉴定的标准仍然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12月1日)》下面,结合本人办过的案子,分析损失计算的依据。
2011年1月31日下午14:30左右,浦东新区五莲路一居民小区内,被告(未成年小男孩)在自家室内玩焰火,不慎燃着室内窗帘、棉被等引发火灾。原告刚出家门,发现浓烟后就去救火,又救自家小孩和老人,终因火势太大而晕倒,被消防官兵救出。2011年2月1日,此次事故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小孩玩火引起卧室内可燃物燃烧,并扩大成灾。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行气管切割缝合术,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原告正在哺乳的小孩无从照料;出院后原告因身体原因不能再哺乳,致一直用奶粉喂养;同时火灾致原告呼吸道受损,手术在原告颈部留有一约2平方厘米的明显疤痕。原告认为,被告一在室内燃放焰火,就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最终造成火灾致使原告受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被告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因就侵权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家庭协商,但最终无果,原告起诉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的损伤程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原告因火灾呼吸道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依此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多元。经过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64000元。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生命权、健康权损害,造成损失需要计算赔偿,往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12月1日)》。如果发生生命权、健康权损害造成损失请求赔偿,请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依法办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