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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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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支付过的医疗费用能再要求肇事方赔偿吗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583次

社保支付过的医疗费用能再要求肇事方赔偿吗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齐先生是一家水厂的工人,上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右锁骨中段骨折,当时忙于治疗,没时间去处理赔偿事宜,出院时用自己的上海居民医疗保障卡去结算费用,应付医药费45000元,经报销后实际支付了30000元医药费,少了近15000元。

伤愈出院后,为获得赔偿,齐先生委托了律师经过系列程序起诉到了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看法:居民医疗保障系统已经报销的费用,并非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应赔偿的医药费部分。

代理人认为:居民医疗保障系统已经报销的费用,是公民在付出了投保费用之后的回报,是受害人个人的福利,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减少侵权方的赔偿数额。

法院最终判决,按受害人的实际支出30000元来确定医药费的数额,不认可社保报销部分为受害人的损失。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2、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伤、残者在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现象。例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3、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范围外用药为借口部分医疗费用不予赔偿,因此,对于医保范围外费用较高的案件,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确定费用金额。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最后可通过诉讼解决,一般对医保范围外的部分,可理赔60%左右。调解的案件,医保范围外的理赔很少得到支持。

4、部分交通事故受伤者在事故未解决前,通过社保支付医疗费用,因该费用已由社保费用处理,在交通事故中就很难再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