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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571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的普通程序;

另外一种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多是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第二审审理只有一种方式,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审、再审都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