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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赔案件管辖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462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赔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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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法院有三个: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和被告住所地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是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同时有几个被告的,各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可能会有:驾驶人、车主、登记所有人、被挂靠人、被借用人、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可以选择向这些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权异议

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审查、裁定是否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驳回申请。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三十八条 【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法院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