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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咬人致伤,饲养人赔偿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585次

动物咬人致伤,饲养人赔偿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宠物越来越多。如今,养狗已不稀罕,养猪、养蛇等等,各种动物都有人饲养。但是,畜牧既然是畜牧,它总有不能人性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伤人。伤着饲养人自认倒霉,伤着别人谁来赔偿?

一名七十岁老人在路上因被狗咬伤,并导致其跌倒在地伤了腰椎。事后,经过公安局的调解,老人与狗的主人对侵权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多次交涉无果,于是,老人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告上法院,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原告腰椎是否是被告所养的狗导致受伤及原告诉请各项赔偿项目的依据”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事情因狗咬人而起,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腰椎受伤与狗咬没有关联性,以及原告诉请过高,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文先生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在2月27日被狗咬伤手和臀部后跌倒,当即被送到私人诊所医治外伤并打狂犬疫苗,并没有进行身体其他部位的全面检查,3日 后发现腰部不适,去医院就诊并诊断出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是符合常理和客观逻辑的,故法院认定原告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是被告饲养的狗咬跌倒所致,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可能是原告在狗咬后自己摔伤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对该主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对该观点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4万多元。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当然,第八十四的规定尤其耐人寻味,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尊重别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也要尊重动物,不虐待动物?

诸君自去猜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