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抛物伤人谁来赔偿?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前,受害人常因难以找到抛物者而索赔无门。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是过去法院对同一种情况作的不同判决。
案例一:好来居砸童案业主无责
2006年5月31日,10岁的小学生小宇在经过深圳南山区好来居楼下时,突然被空中掉下的玻璃砸死。其父母将好来居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告上南山法院,索赔76万多元,为我国同类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
南山法院一审宣判:物业管理公司因失职赔偿30%损失,共计22.9945万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掉花盆伤人住户齐赔
2001年9月27日晨6时许,十八冶建设公司第三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重庆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击扁头部。警方不能确定花盆所有人。
2003年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不能排除自己家有花盆坠落可能性的50住户,共同赔偿蒋祥发13万余元。另7户因证明在事发时或空房,或装了全封闭防盗网,不担责。
这样的近似于互相矛盾的判决,以后不应该再会发生了。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所造成的伤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同一幢楼里的住户,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