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其他侵权

空中抛物伤人谁来赔偿?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876次

空中抛物伤人谁来赔偿?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前,受害人常因难以找到抛物者而索赔无门。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是过去法院对同一种情况作的不同判决。

案例一:好来居砸童案业主无责

  2006年5月31日,10岁的小学生小宇在经过深圳南山区好来居楼下时,突然被空中掉下的玻璃砸死。其父母将好来居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告上南山法院,索赔76万多元,为我国同类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

  南山法院一审宣判:物业管理公司因失职赔偿30%损失,共计22.9945万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掉花盆伤人住户齐赔

  2001年9月27日晨6时许,十八冶建设公司第三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重庆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击扁头部。警方不能确定花盆所有人。

  2003年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不能排除自己家有花盆坠落可能性的50住户,共同赔偿蒋祥发13万余元。另7户因证明在事发时或空房,或装了全封闭防盗网,不担责。

这样的近似于互相矛盾的判决,以后不应该再会发生了。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所造成的伤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同一幢楼里的住户,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