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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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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设施致人受伤,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564次

人工设施致人受伤,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梅先生,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居民小区,回家路过楼前窨井时,窨井盖翻翘起来伤及腿部,构成十级伤残。梅先生到物业去要求赔偿,物业说井盖翻翘应为某保洁公司灭“四害”所致,保洁公司说他们是应区卫生局指派来的。遍寻不着责任人,梅先生委托律师,经律师调查确定事实如下:

某区卫生局与具有卫生防疫资质的某保洁公司签订了除“四害”服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梅先生居住社区的卫生防疫、除虫灭害,并负责下水道的窨井盖板的复原等工作。2008年9月15日,该公司对社区窨井内实施灭鼠除虫工作。9月16日下午,回家路过楼前窨井时,窨井盖翻翘起来伤及腿部。律师代理梅先生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窨井管理人物业公司与保洁公司共同赔偿梅先生各项损失72000元,律师费5000元。

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保洁公司在实施灭害工作时未通知物业公司,也未邀请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和解,物业公司、保洁公司二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于和解的次日,即时付清了赔偿费用,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李箐友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梅先生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梅先生下班经过自家楼前的公共场所,在正常的行走途中,被翻翘的窨井盖板打伤,由于事发处的窨井盖是松动而不是缺失,作为正常过路的行人,对道路上的公共设施窨井盖是否松动,不属于其合理的注意范围内,所以梅先生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故其不承担责任。作为管理者物业公司与施工者保洁公司都是赔偿义务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施工者保洁公司,在对窨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及时告知窨井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更未在实施灭害工作时通知物业公司到场,实施灭害工作后,在未确保窨井盖完全复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在施工中存在缺陷,所以保洁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看出,物件致人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涉及的窨井(下水道)是处于社区的公共道路上,是设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松动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并给梅先生造成了损害,为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施工者保洁公司在本案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与管理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李箐友律师提醒大家:除了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对人造成伤害外,还有堆放物品滚动、滑落或倒塌致人损害的,甚至树木倾倒、折断伤人的,都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