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 雇主赔偿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2007年5月,安徽乡村一名包工头周某某承揽了村民李东家的建房工程,并且按照民间惯例,仅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雇佣熟悉的张老三等8名瓦工参与建房施工。其实,周某某并没有工匠证书,根据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没有工匠证书,就不具备承担楼房建筑工程的资质。对此,主家李东并不知情。
在施工过程中,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天,瓦工张老三因为脚手架断裂,从二楼摔到了一楼地下,虽经医院抢救,却再也没能站起来,落得下肢瘫痪。无法劳动没有收入来源又身陷残疾,张老三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周某某和主家李东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住院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多万元。
张老三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是包工头周某某,还是由周某某和李东来共同承担,还是因为张老三自己不小心受的伤只能自认倒霉?
李箐友律师分析认为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张老三与包工头周某某是雇佣关系,包工头周某某与主家李东是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包工头周某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赔偿雇员张老三的损失。在包工头周某某与主家李东的承揽关系中,如果包工头周某某没有工匠证书,即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主家李东要承担选任不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