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用工制度

用人单位招工重点注意事项

2011年10月16日  浏览1346次

用人单位招工重点注意事项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招聘职工,本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劳动者会审核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证件,看其是否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用人单位也要细细考察劳动者的各方情况。最要注意的是如下几点:

一、年龄和能力

能力自不用说,用人单位招工就是为了能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此条件,自然不能录用;年龄是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尤其是青年学生辍学得早,14到18之间外形相差不大,用人单位要谨慎。16—18周岁的,只能录用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工,不满16周岁的,就是童工,使用童工可能受行政处罚,也可能触犯刑法。详见《劳动法》第58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世界第2条、第11条。

二、利益关涉

不得聘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第99条、《劳动合同法》第91条都规定,要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必要趟此浑水,尤其对一些与原用人单位有利益牵涉冲突激烈的,一定要慎之又慎。

不得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录用之前要询问、审查,对跳槽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科技人员以及掌握核心秘密销售人员,尤应如此。

三、合法录用

就是不能采用违法措施,比如,收取劳动者押金,扣押身份证、资格证等其它有关身份能力的证件。这些违法行为将招致行政部门处罚,损坏用人单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