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箐友律师
计划经济时代,是企业办社会,一个企业里从澡堂、食堂到托儿所、敬老院应有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市场经济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很多情况并不需要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招募劳动者。比如公司保洁、饮食等后勤服务工作,召集劳动者专门做此类工作,显然成本过高,如果把它交给社会机构来做,对企业而言,负担就要小很多很多了。这个时候,对用人单位而言,区分劳务、雇佣与劳动关系,并合理运用,可以有效地控制运营成本。
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主只限为个人。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资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用工,装卸搬运工,企业帮工等临时用工中,雇佣关系也大量存在。
劳务,是指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并为此支付报酬。双方均不限为单位和个人,但一般比较多涉及的是用工单位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提供劳动的人的身份不同。
这里,我们着重谈谈雇佣与劳动的关系。
从历史上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太大区别,但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具有如下自身的特征:(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也有几个明显的不同。
1、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