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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长期请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265次

   

工伤职工长期请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李箐友律师    

发生工伤一般应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痊愈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但因其伤情的特殊情况,很可能在鉴定之前不能完全恢复;也有可能是职工为了尽快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过早鉴定,导致停工留薪期满还不能正常上班;也有可能是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请假,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视职工请假为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非工伤停工留薪期,职工因病请假,必须符合规定的情况,时间也有限制,无休止地延长,对企业用工也不利。

关于治疗期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可以在这一段时间养伤,之后就可以正常上班。如果还不能正常上班,或者劳动者以工伤为借口,常年请假,对企业来说,该如何处理呢?很多企业首先想到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解除是有条件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解除,否则要承担违法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综上所述,非因工负伤或生病,超过上述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后长期不合理请假,用人单位应该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