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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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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2:人力高管匿毁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620次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2:人力高管匿毁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李箐友律师

 在劳动纠纷实务中,有些人力资源管理非常完备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用人单位恶意逃避法定义务是一种;疏忽大意是一种;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是一种;还有一种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本身掌管着用人单位的劳动材料,因与企业上层不和,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隐藏或销毁劳动合同,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发生了这样的事,旁观者都觉蹊跷,到底是职工居心叵测,还是用人单位恶意中伤。真相永远不得而知,也无法还原,但不论是仲裁还是判决,只能以能查明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作为判断,也就是说,主要依靠证据来确定事实,同时辅助以裁判人员的自由心证。

让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上海市杨浦区鑫凤工业园区的真实案例:杨先生2012年4月入职一家企业形象策划公司,竞聘时招录人员告诉他职责是主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总监,并允诺了较丰厚的报酬。入职5个月后,杨先生越来越觉得心里不是滋味,公司像是官场,人心诡谲,不但允诺的高薪不能兑现,社会保险也不办,连劳动合同也不签。作为一个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今天用工环境如此宽松的上海,连一个农民工的待遇也不如,公司里大事小事,人员招聘、技术创意,甚至客户维护,都要他一个人来做,自己就是一个跑龙套的。他感到个人价值无法实现,自己成了别人的廉价劳工,于是提出辞职。本以为身为高管,大家谈谈条件给点补偿好合好散,未成想单位连最后一个月工资都给扣了。万般无奈,他委托上海京大律师事务所的李箐友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并且要求用人单位补办4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用人单位出庭答辩说,杨先生利用人力资源高管的便利条件,在离职前销毁了劳动合同,这种恶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应予谴责。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所以,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杨先生的仲裁请求。

杨先生一听肺都要气炸了,在律师的精心组织安排下,他找来两个证人:一个在他入职前在这个公司分管人力资源事务后来离职的,证明杨先生入职是她通知面试办理入职事宜的,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全由老总的一个心腹管理;一个是他入职后具体分管人力资源事务的,证明在她任职期间,人力资源的实权在老板心腹那里,跟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放在哪里都由他说了算,杨先生当时未签订合同。经过一番庭审的唇枪舌剑,仲裁庭最终裁决支持杨先生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杨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隐藏或销毁,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杨先生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辞职,依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会保险。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就扣工资这些情况来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定义务的恶意非常明显。因此,仲裁院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办理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又抛出一大堆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观点,但法院最终还是作出了支持杨先生的判决。

这个案例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下一次的劳动侵权,可能再也不是过去那样简单化表面化,诸如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已经向更深层次转化。是违法还是合法,是欺诈还是诬蔑?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证据保存和获得,这些诉讼中常运用到的技巧,在劳动纠纷中也已得到运用。

用人单位整天忙于生产经营事务,如何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的劳动者将如何保护自己?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箐友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最好通过律师的帮助,建立完善的用工机制;劳动者遇到法律问题,应先咨询律师。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法律能为弱者撑一片平安的天空,也为守法者撑一片公正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