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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三期”待遇

2014年11月3日  浏览856次

上海市女职工“三期”待遇

    李箐友律师  

大部分情况下,生育孩子的母亲同时也是劳动者,而且很多母亲都是那种必须保持正常出勤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者,既要维持劳动状况,又不对女工的生产造成伤害,同时还不减少女工的收入,这是各国政府都认真探究的问题。文明社会应该视孩子为政府乃至全社会的财富,人口的质量关乎一个政府的竞争力,生育孩子也就自然是有关政府和社会的重要事情,而不再是像封建社会一样视生养孩子为各个家庭的私事,政府不管死活,只管抽壮丁服劳役兵役。理论上各国政府都重视女职工的权利,经过一百多年的工业革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保护方案。有行政法、民法甚至刑法的内容。本文重点从劳动合同的角度,阐明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各自的权力、义务或职责。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哺乳三期中,享受如下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具体标准: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
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女职工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时间规定:
A、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
B、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女职工三期期间可以随便调岗吗?对女职工而言,如果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变相对女职工调岗降薪,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工作变更属于用人单位单方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法拒绝。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更多的保护,用人单位如果变更了三期内的女职工工作岗位等要注意调岗的充分合理性,同时收集必要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生产假期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则增加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但女职工在哺乳期仍要正常上班,如请病假需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为方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列表如下:

女职工三期待遇汇总

项  目

休假条件

时  间

工资待遇

强制性
与选择性

法律依据

备注

产前检查

怀孕

在劳动时间内

工资照发

强制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休假

怀孕7个月以上

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工资照发

强制性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

两个半月

80%

选择性

 

产假

产前与产后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上海规定:符合上海晚育规定(年满24周岁)的,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工资照发

强制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护理假

晚育

配偶享有晚育护理假3天

工资照发

强制性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流产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的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工资照发

强制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后两个法规关于四个月流产给予的假期是矛盾的。

产后病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

适用病假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授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工资照发

强制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自产后一年,剩余6个半月

80%

选择性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非婚怀孕或者生育

可以有上述相关休假

不发给工资

强制性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