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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

2014年11月3日  浏览571次

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

    李箐友律师   

《劳动合同法》中多次提到“工资”这个概念,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多个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提及,这个概念也是劳动仲裁中劳资双方争议最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收入。很多人以为发到劳动者手里的钱就是工资,也有人认为当月打到工资卡上的就是工资。这些说法都不准确,同时,由于各地劳动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所以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这些概念中的工资,也是各各不同的。笔者将在另一篇《上海职工工资组成及劳动仲裁的适用》一文中作详细介绍。  

         一般而言,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工资的组成作为较为详细的规定。更为具体的项目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只要符合这六项的收入,都应当算在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