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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之1、能否要求试用期间离职的劳动者返还

2014年11月4日  浏览527次

培训费之1、能否要求试用期间离职的劳动者返还

   李箐友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原理,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这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因劳动关系的终止,将由哪一方来承担?用人单位主张由劳动者来承担,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而使单位付出了没有回报的费用;劳动者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最终的受益方是用人单位。

对此,《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有一个典型案例。小李在某国企单位工作,2010年8月签的合同,2013年8月到期,为期三年。由于单位工作需要,需要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自己估算,费用不菲)。从2010年8月起,至2011年5月(可能一直到三年后)一直在外进行培训,而且合同上面只写了签合同的日期和截止日期,其余试用期等处空白(领导口头说,试用期为一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只写  甲方安排乙方在“生产准备”岗位工作,其余空白;“劳动报酬”只写试用期满月工资为2000;培训前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及约定培训后服务期期限。

这样的合同对于甲乙双方而言都有漏洞,不完善也不具体。如果小李在培训期并且是试用期(未满一年内,多于半年)内辞职是否需要返还培训费?根据上述规定,在试用期内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很明确。但是,试用期最长为半年,而不是领导说的一年。如果是在试用期外离职,一般情况,以约定的服务期来分摊,扣除实际履行期限后的剩余期限;没约定分摊期的,一般按2年分摊。这些费用包括专业技能培训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用于培训的有财务凭证的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有些比较抢手的工作,用人单位声明,劳动者首先要参加培训,培训考试合格予以录用,单位报销培训费用,如果不合格不予录用,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这些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把本应自己承担的培训费转嫁到应试者身上,有不合理的嫌疑,但也不是不可以,因为该笔费用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只能由参加培训者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