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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面临解除风险

2014年11月4日  浏览540次

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面临解除风险

  李箐友律师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往往只约定劳动者应当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协议中也约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约定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这种规定最早见于《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规定,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虽然有竞业限制的协议或条款,但不支付经经济补偿,将面临着被劳动者申请解除的风险。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箐友律师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只有竞业协议,不支付补偿金,或者说不出问题不支付补偿金等,都是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而也不能享受权利。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劳动者可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节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俗成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补偿金。

但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和取得,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因此解释规定了申请法院确认程序。该解释第九条规定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