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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协议 不等于高枕无忧

2014年11月4日  浏览854次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 不等于高枕无忧

李箐友律师

竞业限制期间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企业与职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等于高枕无忧,是否履行、如何履行也很重要。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劳动者仍需要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的义务,如不能自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与公司贸易等;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同样不得自营或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业务的机构去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与期限有关系的是补偿金,如果没有必要,可以定得短一点,但再有关系也不得超过两年,不能无期限地限制劳动者就业。

违约责任是个比较重要的条款,因为劳动者如果违约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不用条款具体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确认损失,而劳动者一方的违约责任不相称,对有违约意愿的劳动者没有震慑力、约束力。

最为重要的是补偿金条款的履行,必须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如预付、每月1日支付上月的补偿金、每月最后一日支付当月的补偿金等等约定有了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如约履行,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无效,对被限制人没有了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补偿的标准,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至于仅仅是订了协议,从来就没有履行过的,经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且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因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服从协议的权力和如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义务是对等的。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就是说,劳动者在三个月后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单要支付这三个月的补偿,还要另外再支付三个月的补偿。